事情是這樣發(fā)生的……
今年3月25日,成都市民劉某駕駛一輛寶來車沿倪家橋路,從玉林南路往人民南路行駛。

當車行駛至倪家橋10號門前路口處時,沒緊靠道路右側停車。
該車乘客張某打開右后車門,準備下車時,鈕某開著一輛超標電動車沿非機動車道同方向行駛,恰好與寶來車的右后車門相撞,兩車輕微受損。電動車上兩人受傷,其中一人嚴重受傷至今重度昏迷,達到一級傷殘的嚴重程度。
交警認定:專車司機承擔事故主責,乘客承擔次要責任。
索賠,焦點在專車
肇事寶來車的登記車主為司機劉某的妻子陳某。
而陳某與成都一家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簽訂了掛靠合同,將該車掛靠于該公司從事運輸經營,該車在平安財保華陽營銷服務部購買了交強險和5萬元的商業(yè)險。投保時,陳某未向保險公司告知該車用于運輸經營。
事故發(fā)生后,一號專車公司上海大黃蜂網絡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向鈕某墊付了護理費、醫(yī)療費等費用共計40萬余元,肇事司機向鈕某墊付了4.5萬元。
對于這起乘坐專車引發(fā)的意外事件,傷者將專車司機、車主、開車門的乘客、租賃公司和一號專車公司、保險公司一起起訴到法院,索賠高達103萬元。
22日,武侯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雙方對責任劃分及賠償金額進行了激烈辯論。
由于尚有部分爭議事實需要查明,法院宣布休庭,擇日再次開庭審理。
A.一號專車公司有無法律責任?
鈕某代理人認為,劉某開寶來車以一號專車服務平臺為依托,對外提供專車服務,通過一號專車運營平臺得知,必須由一號專車平臺訂車,由平臺統一向乘客收取費用,后扣除服務費后支付給專車司機。
專車平臺都會在司機和乘客處收取一定費用,作為風險基金,用于交通事故發(fā)生后的風險理賠。因而,一號專車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號專車公司代理人稱,該公司不是本案法定的賠償主體,在這次事故中沒有任何過錯,不應承擔責任。同時,根據鈕某的訴訟請求,即使公司有責任也是在一定的限度內承擔責任。
該代理人還表示,事發(fā)后公司已經墊付了40余萬元。該公司作為一家致力于服務人們出行的新型公司,已盡到了義務,并當庭表示將繼續(xù)進行人道主義救助。
B.轎車跑專車,保險賠不賠?
鈕某代理人認為,陳某為寶來車平安保險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并在交強險范圍內優(yōu)先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保險公司認為,自己不是適格的訴訟主體,因為陳某投保的是平安財保華陽營銷服務部,已變更為天府支公司。
同時,保險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一份錄音證據證明,投保時,陳某、劉某均在現場,沒有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經營運輸,而根據掛靠合同以及手機訂單截圖可證明該車從事經營的事實,因此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說法
專車公司有無責任?
四川蓉信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小虎:
一號專車平臺本身沒有法定的運營資格,專車司機入駐該平臺上,接受該平臺的委派,進行運輸經營。從合同的相對性來看,是乘客與一號專車平臺公司,而不是專車司機,因而應由一號專車平臺承擔責任。
四川少城律師事務所律師曹毅:
一號專車平臺要不要承擔責任,關鍵在于,車輛是否屬于一號專車公司的。如果車輛屬于一號專車公司的,那么駕駛員所行使的是職務行為,應由公司承擔責任。如果是私家車,只是掛靠在一號專車平臺上,那么一號專車平臺就不用承擔責任。
武法 成都商報客戶端記者 王英占 編輯:小美 小透